
乌兹别克斯坦
州长不得兼任地方议会主席

乌兹别克斯坦议会审议通过法案,终止省长兼任地方议会主席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议会立法院审议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终止各省省长同时担任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主席的权利。新宪法新增规定,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应依法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担任地区、县或市省长的人不得同时担任会议主席。在此新的宪法和法律环境下,对省长和地方议会主席职位的分离需要进行审查和改进。
议员们利用立法动议权,制定了修正和补充乌兹别克斯坦部分立法法案的法案,旨在加强州长和地方议会的权力。该法案规定了地方议会活动由从代表中选出的主席领导,主席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担任常设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或党派小组的成员。在议会会议上讨论州长候选人资格时,候选人必须向当地议会代表提交该地区的发展计划。此外,地方议会和省长颁发的文件必须在统一电子系统上注册并上传,未经注册的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会议指出,该法案的通过将提高地方议会的效率,增强地方长官对人民代表的责任感。这一举措将有助于确保地方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推动地方事务的顺利进行。